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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4】徐元峰:躲猫猫能否激发代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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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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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云南“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引发了人们各种议论和思考。参与者发掘真相的热忱是好的,宣传部门“尝试扩大网民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出发点也是好的,然而,我们还需面对一个事实——“调查委员会”发挥的作用离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

 

  “躲猫猫调查委员会”的先天不足,不在于组织的仓促、缺乏专业人士参与,而是法律地位的缺失。“委员们”虽然提出了查看监控录像、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请求,但均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符,碰到一连串“法律钉子”也是必然的。

 

  话说回来,网络的关切未必应由网友来解决。道理很简单:我们看电影时,遇到对不起观众的烂片,大概不会想到操刀去拍一部来证明自己,而是寄希望于更高水平的导演。回到“躲猫猫事件”,面对公众更为热切的知情渴求,更现实可行的办法何在?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具体到“躲猫猫事件”中,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来查清事实更为可行:一是人大代表比网友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明文规定,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师出有名;三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在喟叹“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先天不足的同时,我们更应将目光投向“特定问题调查”这一人大监督制度的“激活”。事实上,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正是种种监督的缺席,导致了公众对相关权力部门解释的质疑,才将目光投向了近几年来监督中表现出色的网民群体,以期让其担负起权力监督的作用。但很明显,这种期望,远远超出了网民群体的能力范围。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由此思考:人大代表该怎样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其“履职”的范围,如何能不独表现在每年两会上的建言献策,更反映在积极体察社情民意,将“代表人民”的责任意识落实到社会生活中?

 

  许多公共事件的发生提醒我们,与人民群众的诉求相比,人大代表履职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人大代表更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更主动地履行职权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大代表制度高效运转,真正发挥效力。而“激活”人大权力进而强化人大作用,不仅关系到人大自身的权威,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福祉,关系到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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