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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 宁波新华联为失信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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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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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人家房子自说自话装修

    宁波新华联为失信付出代价

(都市快报2002年7月18日)

记者肖菁

租赁的房子,违反合同擅自装修,虽然没有给房屋造成损失,但这一失信行为要不要付出代价?

一审判决,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不需要;二审,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对此作出改判,判失信方支付13万元。

部分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判决,对于普遍存在的类似房地产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2001年6月,拥有宁波中农信国际商厦内两间营业房的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飞龙,与宁波新华联签订了租赁合同。新华联租下这两间营业用房,用以开设商场。当时合同约定,新华联如要在承租房里重新装修,须经徐飞龙同意,不得造成租用房产和配套设施的毁损,否则将支付50万元违约金。

事情并未按合同规定进展。新华联开始装修,撬掉地面花岗石,封上房子旁边的大门。徐飞龙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新华联告上法庭。

然而,宁波市中院认为,虽然新华联的装修行为未得到徐飞龙书面同意。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赔偿性违约金。必须有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而实际上徐飞龙并没损失,所以起诉缺乏依据,不予赔偿。

徐飞龙不服该判决,遂向浙江省高院上诉。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认为,新华联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该装修确未对徐出租的房屋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实际违约情形,判决撤销宁波市中院的判决,新华联应支付徐飞龙13万元的违约金。

代理徐飞龙向高院起诉新华联的律师吕思源认为,此案意义在于强调信用建设。他说,我国合同法设立“约定违约金”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此案中的装修也是一种失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就要付出代价。


杭州网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25807.htm
新华网http://www.zj.xinhuanet.com/old/20027/18/100009268.htm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0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10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房产税、土地税款项58346.32元,违约金75000元,合计13334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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