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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盛] 徐守盛:大力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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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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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程序制度不健全的状况,2008年,我省出台了全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主体、决策程序、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坚持用法治思维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行专家咨询和听证会制度

  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五个必经程序。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普遍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政府还组建了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专家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

  二、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确定为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三、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并配套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确立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定裁量权基准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办理。

  四、创新信息公开机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会议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要求将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作为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我省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提升电子政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

  五、创新行政监督机制,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等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绩效管理,实行绩效评估,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吸收公众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评估。2009年,全省查处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案件562起,问责干部1177人。
发表于 2010-9-1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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