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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清镇市原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徐晓忠 受贿104.4万元一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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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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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线讯 昨日,原系清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徐晓忠,因犯受贿罪,清镇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徐晓忠所退赃款370000元予以没收,徐晓忠用赃款680999元购买的两套清镇市世纪阳光城(阳光左岸)住宅小区第2栋1层48号、49号门面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徐晓忠,男,1968年11月生,汉族,中共党员,贵州省清镇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清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清镇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曾担任清镇市流长乡党委书记。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批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晓忠利用其任清镇市流长乡党委书记,清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图书供应商等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44000元以及价值876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箱。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044000元和一箱价值8760元的飞天茅台酒,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晓忠归案后,除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另徐晓忠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晓忠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徐晓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徐晓忠所退赃款3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徐晓忠用赃款680999元购买的两套清镇市世纪阳光城(阳光左岸)住宅小区第2栋1层48号、49号门面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欠受贿赃款1761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清镇市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发表于 2010-11-27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发表于 2010-11-2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师表,判的轻了
发表于 2010-11-2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中出了个败类。
发表于 2010-11-2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师表,钱进腰包,东窗事发,自投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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