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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大发:交警销毁电动车有何“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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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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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重的钩机转动着履带,挥舞着铁臂,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摧毁!对于深圳启动“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并用“毁电”表决心时,深圳民间组织及车主代表发出了不同声音:公民财产,怎能被销毁?对此,深圳交警局回应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4月5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警方销毁电动车的场面甚为壮观,从其“百日整治”活动的初衷推测,此举恐怕是警方的一次“政绩”宣示,另一方面恐怕也在显出震慑的威力告诫市民以“前车之鉴”。在笔者看不来,这样的浩大活动仍然运行的是“运动”整治的老套路,百日之后活动是否会偃旗息鼓呢?这样的整治模式极易造成“人治”大“法治”倾向,非但难达到“禁摩限电”的理想,反而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和不满。

  “禁摩限电”是多个城市一直以来的老问题,摩的和电动车确实造成了不少交通乱象,也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一旦出了事故还没有理赔能力,值得治理。但“禁摩限电”不等于是“毁电”,电动车相对于汽油车也比较节能环保,而且可以缓解部分交通压力,而且也有个人上班便捷的优势。如果百害无一利的话,那干脆国家下令停产电动自行车得了。

  其实,对于底层的低收入人群来说,一步电动单骑就是他的营生。买不起小车,有些线路坐不到公车,现在把他的电动自行车没收掏毁了,只允许徒步,那么营生的口子就会变窄。应该给予引导规范上路,或作价购买过来后2作处理,而非一毁了之。

  深圳警方“毁电”的法律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真的“依法”了吗?公安机关对此类车辆,均应在履行公告手续、登记造册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可移交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自己擅自处理。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无法提供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这就涉嫌了违规违法。再说处理可以由规定程序和部门拍卖进行,而不是“掏毁”变废。

  再说,电动车是公民私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市民的财产不能销毁,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譬如罚款或暂扣等。换言之,警方有处罚权但无直接“掏毁”权。如果本地市民在受到处罚后领回了自己的车,他可以选择将车卖到外地或放在家里不违规。电动自行车不像毒品,警方无权没收掏毁。如果强硬推行,就涉嫌野蛮执法。如此一来,受损的不仅是车主,还有警方的公信力与自身形象。执法部门执法而不违法,更不野蛮执法,在依法执法的同时给民生一个很好的“出口”,这才是真的“毁电”前车之鉴。


发表于 2013-4-6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宗亲发贴辛苦了,谢谢分享!
我觉得徐氏宗亲网是注册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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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举不解。不能拿去支援贫困地区吗?不过,话又说回来,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对电动车厂家也是一个支持呀,是吧?
发表于 2013-4-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限电”不等于“毁电”,难道“毁电”就能够制理好交通乱象?
发表于 2013-4-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苦了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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