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徐氏 登录
徐氏宗亲网 返回首页

徐建新石可的个人空间 http://www.xu-shi.com/?36119 [收藏] [复制] [RSS]

日志

《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已有 61 次阅读2013-4-29 03:51 |系统分类:个人心情|

附件1

关于《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近期,我局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博物馆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的一些做法,并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起草了《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扶持对象、资金保障、扶持内容、资助或奖励标准等。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目前,苏州市区(含吴江)共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30余家,其中经省文物局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共19家。包括文物管理部门直属管理的博物馆6家,各类行业馆8家,民办馆5家。各博物馆除基本陈列外,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个,年接待观众近200万人次。基本形成了以苏州博物馆为龙头、国有博物馆为主体、专题博物馆为特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类型多样、主题多元的博物馆体系。但从博物馆行业整体水平,并比照周边省市来看,苏州博物馆事业发展现状相对苏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众日益高涨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在博物馆数量不多。针对这个问题,2012年下半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建设博物馆城的重要决策,在未来的3-5年间,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博物馆的建设,使苏州市博物馆的总量有一个大幅的提升。为切实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彰显博物馆记录城市历史、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出台一个专项政策。另外,2011年我局承担了“民办博物馆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的省级课题并得到了专家组的认可,这也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制定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

制定办法参考的其他省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我市环濠河博物馆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等。

.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扶持奖励对象

办法在扶持奖励对象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博物馆的区域、申办主体及合法性等因素。1.适用区域为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由于吴江区目前管理体系相对独立,暂不列入适用区域。2.申办主体是除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其中特别将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涵盖在内。3.必须是经省文物局正式批准注册,并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取得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

(二)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文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税收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博物馆在行业管理、资金保障、法人登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其中特别强调两点:1.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博物馆协会拟定标准,对博物馆进行等级评定和运行状况评估,并将评定结果和评估意见作为扶持办馆的依据。以此避免文物行政部门身兼规则制定与执行双重身份,体现行业自律。2.在宣传文化资金中单列博物馆建设发展经费,并分为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和其他经市政府认可的博物馆项目经费。其中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为本办法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三)扶持奖励内容

办法对博物馆的场馆建设、馆舍租赁、陈列布展、免费开放、境外展览及学术科研等方面予以扶持。其中就以下几点重点说明:

1.根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年检标准中对博物馆展厅面积的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中对博物馆展厅面积占博物馆建筑面积的比例要求,在办法中设定予以场馆建设或馆舍租赁补助的博物馆(除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的博物馆之外),其博物馆建筑面积需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在700平方米(含)以上。予以布展补助的博物馆(除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的博物馆之外),其实际展览面积需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在400平方米以上。

2.为重点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在办法中明确国企兴办博物馆新建或扩建馆舍按照民办博物馆扶持标准,下浮50%予以补助。国企兴办博物馆租赁物业作为馆舍的,不予补助。

3.鼓励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开办博物馆。苏州文物古建筑数量较多,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把古建筑利用好才是对古建筑可持续的保护好。因此,在办法中一方面明确对维修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博物馆馆舍的,依据《苏州市区文物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办馆补助。另一方面,对租赁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博物馆馆舍的,按照一般租赁补助标准上浮50%予以补助。

(四)博物馆的管理

办法在对民办及国企兴办博物馆进行扶持的同时,要求博物馆规范运行,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并明确对博物馆的扶持力度将与博物馆的等级及运行状况挂钩,从而体现责权对等。另外,办法中特别设置了未参加年检或年检后未被纳入全国博物馆名录的博物馆将被取消当年补助、奖励申请资格的限制性条款,以保证政府资金扶持的博物馆必须是获得国家文物局认可的博物馆。

(五)民办美术馆参照执行

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美术馆与博物馆在社会功能、展陈内容等方面越来越多的出现交叉和重合。事实上,在国际社会,美术馆和博物馆历来都是作为一种公共文化服务载体而为社会广泛认可。因此,办法中明确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民办美术馆参照执行。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美术馆的管理。

 

 

苏州市文广新局

20133

 

 

 

附件2

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指经江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并取得非企业法人资格的下列博物馆:

1)由个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兴办的博物馆(以下简称民办博物馆)。

2)由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兴办的博物馆(以下简称国企兴办博物馆)。

第三条  鼓励兴办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四条  鼓励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古镇、古村落范围内兴办博物馆;鼓励利用各级文保单位和控保建筑兴办博物馆。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苏州市博物馆协会制定《博物馆等级评定标准》和《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对博物馆等级进行评定,对博物馆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等级评定结果和运行评估意见作为扶持办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设立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民政、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博物馆在立项审批、法人登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必须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进行建设,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再享受新建或扩建馆舍补助。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八条  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与政府主办博物馆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政府主办博物馆应对民办及国企兴办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帮扶。

第十条  博物馆新建或扩建馆舍,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其中,陈列展览区面积应不低于博物馆建筑总面积的60%

民办博物馆新建或扩建馆舍,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含)以上,按照9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企兴办博物馆新建或扩建馆舍,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含)以上,按照前款标准的50%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  博物馆维修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的,按照社会力量维修文物古建筑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办馆补助。

第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利用租赁物业作为馆舍,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参考博物馆所处地区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予以200500/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租赁物业为文保单位、控保建筑的,按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博物馆建筑面积,予以300750/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年。

第十三条  博物馆陈列布展,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实际展览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予以100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布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设立的博物馆,按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00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布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于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予以免费开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博物馆组织本馆展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博物馆展出,根据展览时间和展品数量予以210万元/次的境外展览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博物馆在省级以上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按出版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按课题经费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负责受理博物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博物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博物馆资格证明。包括设立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苏州市博物馆协会出具的《博物馆运行评估意见》;

(四)按照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补助的,需根据《苏州市区文物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实施办法》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助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发票。

3.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补助的,需提交境外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展览协议及相关费用凭证。

4.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需提供出版机构资格证明,出版合同或科研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结项报告等。

(五)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博物馆补助或奖励项目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文化苏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将补助、奖励经费下达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拨付至申请人。

第十九条  博物馆应自觉参加博物馆年检和非企业法人资格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束后未被国家文物局纳入全国博物馆名录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苏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管理自评报告》的规程和要求,负责对博物馆补助或奖励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评审要求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苏州范围内其他各县(市)及吴江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    日起施行。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回归徐氏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向全世界推广中华文化瑰宝徐氏文化的联谊平台 ( 粤ICP备12026633号-3 )

GMT+8, 2024-5-17 18:15 , Processed in 0.131573 second(s), 12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