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徐氏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回归徐氏
×
不经房主同意擅自装修 宁波新华联商厦为失约买单 (浙江工人日报2002年7月16日)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孔令泉报道 租了别人的房子,不经房主的同意,就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装修,这一失信行为该不该为此付出代价?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不需要,而省高级法院日前改判了一审的判决,判决失信方为此付出代价13万元。我省法律人士称此案的判决对普遍存在的这类房地产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2001年6月18日,拥有宁波中农信国际商厦内的两间商业用房的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飞龙,与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将这两间房租赁给新华联开设商场,合同期为3年。双方约定,新华联如要在承租的房子里重新装修必须经过徐飞龙的同意,不得毁损房产和配套设施,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万元。 然而,新华联并没有守约,他们不经过徐飞龙的同意,就将徐飞龙的两间房子进行装修,撬掉了地坪花岗石,还将原有的房子旁的大门堵塞。徐飞龙得知后非常气愤,指责新华联不守信用。 徐飞龙于是将新华联告上法庭,要新华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01万元。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徐飞龙败诉,徐飞龙向省高级法院上诉,代理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和苑亮律师一致认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新华联违约,一方面又判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显然矛盾。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新华联未按合同规定征得徐飞龙的书面同意,就对大楼进行装修,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该装修确定未对徐飞龙出租的房屋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案件中新华联的实际违约情形,判决撤销宁波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新华联应支付徐飞龙违约金13万元。 吕思源律师对记者说,此案的意义在于,我国《合同法》设立了“约定违约金”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在市场经济中,不守信用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杭州网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25807.htm
新华网http://www.zj.xinhuanet.com/old/20027/18/100009268.htm |